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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诉知识产权局,双十一商标应该归谁?

发布时间:2019-11-15 16:16:40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澎湃新闻
导读:(原标题:京东因双十一商标被判无效诉知识产权局,阿里被列诉讼第三人) 澎湃新闻记者 陈宇曦 “双十一”的商标属于谁? 1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京法网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知产北京发布文章称,京东“双十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今

二、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且在涉案服务上从未实际使用过,因此,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综上,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

京东诉知识产权局,双十一商标应该归谁?

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双11”、“双十一”,故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

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人阿里公司认为

京东诉知识产权局,双十一商标应该归谁?

一、“双十一”是由第三人独创并首先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经过多年来持续的宣传使用,在诉争系列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便已经与第三人建立了事实上的唯一对应关系。第三人的“双十一”商标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第三人依法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二、诉争系列商标与第三人的在先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编辑:520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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